雇主拒絕員工特休為何違法?要求一次預排年假可以嗎?3重點快速搞懂

by Ching 2024-04-01

兩廳院曾爆出雇主拒絕員工請特休的爭議,當時這名員工已提前2個月依公司程序請休,主管卻不准假,最後還將員工記曠職扣薪,雖然員工前往申訴後公司已將曠職撤銷,但兩廳院這樣的行為恐怕已違法!另外,華航企業工會過去也曾有名理事向公司申請特休,但屢次遭公司以名額有限為理由拒絕,最後當地勞工局也認定違法並裁罰。


每到年底,就會開始有各種請假攻略,傳授員工該怎麼結合國定假日和特休,來形成連續假期好好放鬆!然而,當員工排好2024年特休假時若被雇主拒絕,雇主可能會像上述的例子一樣涉及違法,為什麼呢?以下用三點讓你快速搞懂。

目錄

特休假排定權在勞工
特休假排定權在勞工圖/Shutterstock

一、特休假排定權在勞工,雇主不能要求提供請假證明

特別休假立法的用意,是希望能讓所有的勞工充分休息、恢復勞動力,法令也有規定,員工在同一公司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應給的特休天數(註1)。


《勞基法》在105年底修法後,已將特別休假的日期「排定權」交給員工(勞基法§38Ⅱ),因此員工可依自己的意願來決定特休日期,而在法律上的性質,員工一旦排定特休就屬形成權,不需要經過雇主同意就能夠生效。雖然如此,建議勞工朋友們仍應該事先告知雇主,不應濫用這個權利影響公司正常營運!


另一方面,特休假屬於「有薪假」,也有別於一般的請假性質(註2),雇主不能強制員工要「檢附請假證明」或「說明理由」才能請休,若拒絕員工請特別休假,可處2-100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

雇主不能要求一次預排年度特休
雇主不能要求一次預排年度特休圖/Shutterstock

二、雇主不能要求一次預排年度特休,但可另訂工作規則約束

每當迎接新一年的到來,有些雇主可能會希望預先安排好明年度的人力,然而,勞動部曾經函釋,雇主只能提醒員工排休,但不能在年初就要求員工將當年度的特休日期全部排好,更不能指定只能在特定日期才能排休(註3)。曾經有網友在臉書爆料,公司讓全體員工春節連假後晚一天開工,卻在事後才公告多休的這一天要從每位員工的「特休」扣除,這個也明顯違法囉!


若擔心員工請特休假影響工作業務或臨時請假人手不足,雇主可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另外約定請假規定細節,例如:規範員工提前3天提出申請等約束方式;由於公司內部規定員工有遵守請假程序義務,員工仍須遵守。但請假規定仍不能違法,例如:強迫員工將年度特休一次預排、限制只能在特定期間請休、禁止某些日子請特休等。

三、員工都選在公司最忙時休假,雇主怎麼辦?

老闆們看完上面的規定可能會覺得頭疼,普遍產業都有淡旺季,如果員工選在旺季休假、人手又不足,該怎麼辦?其實,依照《勞基法》第38條後段規定,雇主如果有企業經營的急迫需求,或勞工有個人的因素,是可以相互協商調整特休的(註4)。例如:寒暑假期間是旅遊業的旺季,員工如果在這段時間排特休,雇主真的無法調度人力,就可跟員工協商更改排休日期,但仍要經過員工同意才能調整休假喔。


又如果遇到員工在同一天集體請特休,導致企業營運困難,該怎麼辦?目前勞動部認為,雇主須舉證員工申請特休會妨礙企業正常營運,便可要求員工在特休日當天加班,但需要給加班費和事後補假一天,並在24小時內報備當地主管機關(註5)。


資方唯有「具備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已與勞工協商調整」、「勞工如於所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期休假,將同時嚴重影響資方之營業自由,致生資方或第三方之重大損害而顯然失衡」時,始不生違章責任

特休日未休加班費計算方式舉例
特休日未休加班費計算方式舉例(圖片來源:518熊班)

有越來越多的新創公司給提供優於勞基法的特休天數,哈佛商學院的研究也發現, 一年特休超過11天的員工,工作績效上比別人高30%,更有間外國公司為了鼓勵員工好好休假,提供2萬元旅遊補助,並要求員工在旅遊期間不准回任何公司訊息或電話。


聰明的老闆們或許可以思考看看,員工在休假後回到工作崗位是否更具備生產力、創造力呢?或許對公司來說,這會是十分有價值的一點!(我想你還喜歡:特休、補休沒休完可延期或換錢?新制規定雇主要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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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依勞基法§38Ⅰ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註2:勞工一般請假規定,可參考勞基法§43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

註3:可參考勞動部106年3月3日勞動條3字第1060047055號函

註4:勞基法§38Ⅱ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註5:勞基法§40條突發事件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註6:依勞基法§39後段規定:「第三十六條......。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