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8職缺刊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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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約書人(公司或機構全名) (以下簡稱為甲方)同意向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518熊班(原518人力銀行) https://www.518.com.tw (以下簡稱518) 申請網路徵才服務,並遵守約定如下:
- ■【第一條 服務方式】
1、甲方於同意本約定書成為518徵才會員後,若有徵才之需要,僅須自行操作並刊登徵才資訊即可,甲方亦可隨時增修求才內容。
- ■【第二條 服務內容】
1、本網站之網路徵才刊登服務係指刊登人為徵才之需要於本網站刊登網路徵才資訊或購買其他廣告加值產品等服務,甲方同意518得因版面調整、定期更換版面設計或優化用戶操作介面之需要,調整刊登廣告頁面中之色彩、版面配置、廣告字體或廣告位置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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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刊登期間,518另免費提供人才查詢系統、履歷表自動配對或其他附屬服務,且甲方同意518得依其自主判斷決定限制甲方於人才查詢系統搜尋履歷之數量上限,並得檢視、搜集、處理及利用甲方之搜尋量別及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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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同意 518於甲方刊登期間內,得將甲方之公司簡介、商品服務或徵才訊息等相關圖、文資訊免費於518旗下經營之其他網站刊登、轉載或揭露,並得定期或不定期以電子郵件、手機簡訊或其他方式提供518旗下相關網站各項服務或活動訊息予甲方;甲方另同意於簽署本契約同時授權518於履行本契約服務事項時,得使用或 利用甲方提供之商標及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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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方同意並了解前項服務非本合約之約定服務內容,518有權視情況調整,甲方不得以之主張本合約有未盡履行之情事。
- ■【第三條 約定遵守事項】
1、甲方應保證其自行上傳、刊登或轉載的任何logo、形象圖、產品圖片等相關圖文或廣告,並無侵害任何第三人之著作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或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公序良俗等情況,且同意供518作為本約服務用途之使用,如違反前開約定,518得有權不經通知逕行將該廣告移除或修正, 並立即終止本契約且不予退費,若因而導致518被調查、追訴、索賠、行政罰鍰時,甲方應對518所受之損失負全額賠償責任,並應給付相當刊登費用100倍或新台幣100萬元,前述二者取其金額較低者為懲罰性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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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提出徵才需求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就業服務法等相關法令。為保護求職者個人資料安全及隱私不受打擾,除事業、團體或個人提供相當證明經徵得518事前書面同意外,518不接受現行從事或經營以下業務之事業、團體或個人之廣告刋登,包括八大行業、賭博網站、情色行業等,但人力 仲介及人力派遣業者另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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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保證其提供徵才刊登之相關資訊內容,絶無廣告、詐欺、虛偽、誇大不實、引人錯誤或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藉類似、重複刊登商品而有廣告之嫌、或其他違反518有關刊登規定等情事,且未有假借他人名義或接受他人請託予以刊登,如違反前開約定,518得有權不經通知逕行將該廣告移 除或修正,並立即終止本契約且不予退費,若因而導致518被調查、追訴、索賠、行政罰鍰時,甲方應對518所受之損失負全額賠償責任,並應給付相當刊登費用100倍或新台幣100萬元,前述二者取其金額較低者為懲罰性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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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方明瞭518僅提供網路徵才資訊刊登服務,518無法保證甲方於刊登期間內一定尋得需求之人才,亦不保證應徵人才之品質、品格或其所填履歷之完整與真實,甲方仍須依面試程序或其他方法進行人才篩選及過濾。甲方與求職者發生之任何爭議,應由甲方與求職者雙方自行依循正當法律途徑解決,與518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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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方所刊登徵才廣告之上班地點不得為大陸、港、澳地區,亦不得於刊登之工作內容等欄位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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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為保護求職者個人資料安全及隱私不受侵擾,甲方自518所取得的求職者履歷資料,僅能供作徵才用途且不得將該帳號、密碼及自518所取得的求職者履歷資料提供與其他第三人(關係企業或其他第三人若有徵才之需求,應另與518簽訂契約),或轉作為其他目的之用,並應做好安全保護措施。此外,若使用518信件通知功能,甲方不得請求求職者提供履歷表以外個人資料,如違反前開約定,518得有權不經通知逕行將該廣告移除或修正,甲方除自負一切法律及賠償責任外,並應給 付相當刊登費用100倍或新台幣100萬元,前述二者取其金額較低者為懲罰性違約金,518有權立即終止本契約且不予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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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8視特定情況有權要求甲方提出必要證明文件(如:甲方負責人身份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以證明甲方之身分或資格之真正。518並有權建檔,於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查詢時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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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刊登期間,除經518事前書面同意外,如發現甲方經營之商品或服務與518所從事之人力資源網站相同、或與518業務相同或類似(不以登記之營業項目為限,也不問有無取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例如不限於人力資源顧問、人力資源仲介、獵人頭、人力派遣、人力外派或委外供應業務 等)、八大行業、賭博網站、情色行業、個人名義,以及曾於518刊登網路徵才廣告但因債信不良或曾經違反本契約者,以上事業及個人皆不得為達締約之目的, 而冒用、假藉、利用他人名義,或依附其他廣告刊登人之徵才職缺為虛偽刊登,518有權立即終止本合約且不退還費用,甲方並應給付相當刊登費用100倍或新 台幣100萬元,前述二者取其低之懲罰性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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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甲方刊登之公司簡介或商品介紹,如依法應標示警語、註明核准字號或許可字號而未標示或註明,或成人、賭博等商品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時,不得刊登於518網頁,518有權不經通知逕行將該廣告移除或修正。若逕自刊登而致使518被調查、追訴、索賠或處以行政罰鍰時,甲方應負責全額賠償 518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給付相當刊登費用100倍或新台幣100萬元,前述二者取其金額較低者為懲罰性違約金,518有權立即終止本契約且不予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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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甲方於刊登期間,得依實際使用情況自行暫停徵才廣告服務,於暫停期間,甲方對所獲取之求職者履歷資料利用,仍需遵守本契約之各項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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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甲方依所購買之廣告天數得暫停之期間如518網站所載,暫停期間屆滿,518網站系統將自動將甲方之徵才服務開啟,若須中途解約,甲方同意支付新台幣1000元之服務費予518,其刊登費用依繳費方案扣除刊登期間等比例計算,原使用中網站附贈優惠與服務亦隨之終止,並賠償518 因此所受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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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契約及甲方傳真刊登契約書均視為正本,甲方不爭執傳真本形式及實質內容之真實性及有效性,若有任何未盡之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解釋辦理,另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而有涉訟之必要時,雙方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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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為避免求職者受到困擾,甲方經營之商品或服務若屬於:
(1) 具多層次傳銷或保險業(不論有無依法設立登記或核備)者。
(2) 刊登職缺與刊登人實際營業項目不符者。
(3) 刊登職缺數與刊登人事業規模或項目 / 範疇顯不相稱者。
(4) 經同意刊登之相同業務性質之產業(如人力仲介、或人力派遣等...)。
518經審核屬實或發現有損害518及其會員權益後,有權立即終止本合約或調整會員權限範圍(例如隱藏會員部份資料、暫停履歷自動配對、或限制人才履歷搜尋數量上限等)。 -
14、甲方刊登及訂閱期間內,若:
(1) 有求職者投訴、申訴、向媒體或民意代表揭露訂閱人之行為涉嫌不法情事或嚴重不當者。
(2) 刊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或檢調警機關來函。
(3) 民間消保組織申訴廣告刊登人徵才之目的,意在於蒐集個人資料或行推銷商品、課程或服務。
(4) 刊登職缺與廣告刊登人營業項目不符。
(5) 或開放職缺數或工作地點與廣告刊登人事業規模顯不相稱。
甲方同意518得主張解除契約或暫停網路徵才廣告之刊登及相關服務,或限制、調整518所提供之會員權限,直至甲方檢據澄清事實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