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規約

立契約書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為求職者)
當您選擇登錄本網站之履歷表,即視為您已事先閱讀求職規約,並同意遵守以下規定 (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518熊班(原518人力銀行) https://www.518.com.tw (以下簡稱518))

【第一條 服務方式】

1、518提供求職者免費刊登履歷、瀏覽徵才廠商之職缺內容,並提供如:職缺儲存、配對服務等。

2、惟518可能於任何時間修改求職規約之內容,若於修改後繼續使用本網站會員服務,表示您瞭解並同意修改後的規約。

【第二條 求職者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1、本公司根據所提供下列特定目的之服務,將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

  • (○四○)行銷(包含本公司跨站台共同行銷業務);
  • (○六三)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 (○六九)契約、類似契約關係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 (○八一)個人資料之合法交易業務;
  • (○九○)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 (○九一)消費者保護事務;
  • (○九八)商業與技術資訊;
  • (一二九)會計與相關服務;
  • (一三五)資(通)訊服務;
  • (一三七)資通安全與管理;
  • (一四八)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
  • (一五○)輔助性與後勤支援管理;
  • (一五二)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
  • (一八一)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2、本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的資料類別除依上開特定目的相關外,您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如下:
期間:依上開特定目的存在之期間,本公司考量本次蒐集之個人資料不再使用或特定目的消失後定期刪除。
地區:本公司及經本公司授權之人員或為達成交易服務上下游相關機關因執行上開特定目的所在地。
對象:經本公司授權之人員或為達成交易服務及瀏覽本公司平台網頁之上下游相關機關。
方式:依上開特定目的範圍內依合理及合法方式為之,本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您之個人資料將以紙本、電腦系統、電子檔案、電話、email、傳真、郵寄等方式,或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使用。

3、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識別類(C001 辨識個人者、C002 辨識財務者、C003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
特徵類(C011 個人描述);
家庭情形(C021 家庭情形、C023 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
社會情況(C031 住家及設施、C032 財產、C038 職業);
教育、考選、技術或其他專業(C052 資格或技術)等,具體事項如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

4、您可就其個人資料依法行使之下列權利:

  • (1)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公司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2)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您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 (3)本公司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您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您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
  • (4)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您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 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5)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您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5、您欲行使上述權利時,可隨時向本公司受理窗口提出申請,我們的客服電話02-2999-2100,客服信箱job@518.com.tw。原則上,我們尊重您要求補充或更正、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權益,但某些情況下例如執行職務或業務所須,您所提出的申請我們將無法受理。當您提出上述任一申請時,請準備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方式提出,我們會在收到您書面申請的次日起15日內,以電子郵件通知您該項申請的結果;必要時,會再延長15日,我們也會以書面方式通知您延長的原因。

6、您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除法律規定外,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您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公司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您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第三條 約定遵守事項】

1、求職者保證登錄之會員資料(含照片)、填寫公司評價資訊,絕無利用他人名義或做不實之登錄,且登錄履歷或於網站中揭露的各項資料內容並無虛偽不實或有不雅,有悖社會善良風俗,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如有上開情形,518有權關閉履歷及公司評價使用權,甚至終止會員權利。若牽涉民刑事糾紛,518將配合檢察或司法機關,提供必要的個人資料供查證。

2、求職者明白518提供免費刊登履歷服務,並不表示518有義務或責任為求職者找到工作,除高階獵才、人才派遣、人才派送與專案招募外,518並不辦理或介入任何求職者與徵才廠商間之職業介紹、人才仲介、人才甄選、面試、訪談或促使勞資雙方簽訂僱傭契約之行為,求職者與徵才企業之間產生的勞資或其他紛爭,或徵才企業將求職者履歷資料移作不法或不當使用時,與518無涉,518對前述情事不負擔保責任。

3、518對於求才企業及所提供之工作機會,雖經過濾與篩選,但仍不排除或有可能遭人魚目混珠、冒名頂替或提供名實不符之工作機會。求職者於應徵面試時,仍應提高警覺,注意自身權益與安全,遇有任何疑慮或不法,求職者應立即結束面試離開並利用本網站意見反應之機制。

4、求職者同意若有違反下列求職禮儀或與徵才者產生爭議糾紛而有故意過失者,518有權關閉履歷或將求職者列入拒絕往來用戶名單。

  • A ) 求職者填寫的履歷,有虛偽不實之情事,經查明屬實,518要求更正但仍不修正者。
  • B ) 與求才企業約定前往面試或上班時間卻無故不到,未事先或事後及時通知該公司解釋原委,並違反會員認證標章同意書或經企業多次檢舉者,經查屬實者需直至澄清事實之日止。
  • C ) 經徵才者投訴與求職者於面試過程或到職前後有爭議糾紛,而可歸責於求職者,經查屬實者需直至澄清事實之日止。
  • D ) 求職者於518從事與刊載履歷求職目的無關之行為,或藉刊載履歷實際從事其他營利、宣傳、廣告等與職務媒合無關之行為,經查屬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