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為法定休假日,工資應加倍發給
親愛的會員您好:
依勞基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
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本(103)年度為1月30日至2月2日)為勞基法規定應放假之日,
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工如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故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各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
雇主如違法,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經查證屬實者,除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外,
雇主仍應補付工資。
518人力銀行在此提醒您請多加留意以上相關規定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