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勞基法新增條文,禁止轉掛派遣勞工,違者最高罰45萬!

總統府於108年6月19日公告增訂勞動基準法第17-1條、第63-1條文,並修正第63條、第78條文,
已於108年6月21日實施。

 

其中,增訂第17-1條、第63-1條文有兩個重點:


一、禁止轉掛〈第17-1條規定〉禁止企業(要派公司)面試錄取勞工後,將勞工「轉掛」到派遣單位;禁止派遣單位提供「轉掛服務」,違者可罰9萬至45萬元,且派遣勞工可要求企業直接僱用。

二、連帶責任〈第63-1條規定〉:如果派遣勞工發生職災,要派公司和派遣公司必須共同負起連帶補償及賠償責任。

 

請各位企業在面試、招募時,務必遵守上述法規,避免受罰!
也提醒所有求職民眾可留意此法規,以保障個人工作權益。

詳細新增修訂法規內容請點此查看。

本公告由 518熊班 2019-06-24 10:37:18 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