獅子座O型錯了嗎?盤點面試官最母湯提問,求職時請注意!
你曾經在面試時被問是哪個星座血型嗎?近期台北市勞動局接獲投訴,求職者回答面試官關於血型、星座的提問,求職者如實回答獅子座O型之後,竟被面試官回覆「想要文靜型的員工,不可以搶了主管風采」而未錄取。
該企業此舉已違反《就業服務法》,依規定可罰30萬元至150萬元。順帶一提,《就業服務法》自2018年11月加入星座、血型等反就業歧視條件後,至今尚無開罰紀錄。台北市長柯文哲接獲消息後表示,「我就是typical的獅子座O型」。
勞動部《就業服務法》第5條明文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如果求職者在求職過程,包含面試對談、手機通話、LINE訊息、email 信件往來時,公司企業出現針對以上18項做為衡量求職者的工作能力,若經投訴且確立有就業歧視行為,地方勞動局即會開罰。以下針對職場上常見狀況做出整理,除了星座、血型之外,求職者可能會碰到的四種就業歧視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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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薪資條件違法
「薪資面議」結果根本不到4萬
企業此舉違法。根據職場熊報的報導〈招募員工時,這3種狀況企業常不小心觸法〉提及,最新修訂《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6項條文,經常性薪資如果未超過4萬元,不得在職缺中以「薪資面議」或「依照公司規定」做為月薪敘述,雇主如果違反規定可罰6萬元至30萬元。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6項條文**
二、不尊重個人隱私
「你結婚了嗎?如果最近有懷孕的話就不好意思囉」
企業此舉恐違法。根據《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3項條文,懷孕計畫乃個人隱私資訊,企業須尊重求職者的隱私,求職者可以不回答此問題,倘若企業違反求職者意願,意圖留置身分證想確認已婚身分則違法《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條文;另外,如因為得知已婚身分、單身身分而拒絕錄取求職者,也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所述。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3項條文**
三、性別歧視
「我們只找女性/ 我們只找男性」
此舉違法。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與《就業服務法》第5條,不得歧視性別身分和以特定性別做為人員招募。當然也不能以該職業的性別比例來強調合理性,因為法條已規定職場上人人平等,不論女性或男性皆須公平競爭。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
四、外觀歧視
「如果你不提供身高體重和三圍,就不可能錄取」
此舉違法。個人身體資訊屬個人隱私,《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條文,不得違反求職者意願提供個人隱私資料。此外,如果企業公司以五官及容貌作為錄取標準,也違反就服法第5條中提及的主敘述,與星座、血型、性傾向、年齡等共18項項目同為《就業服務法》所保障的求職平等。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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