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性騷擾連環爆!僅2成員工敢申訴,雇主「責無旁貸」該做哪些事?

by Ching 2023-06-15

台灣的「#MeToo運動」熱烈響應,從校園、政壇到藝文、娛樂圈,陸續有性騷擾受害者勇敢站出來發聲,揭露隱藏已久的陰影,無非是希望避免別再有下個受害者出現,也讓社會大眾再次正視職場性騷擾與權勢性騷擾議題。


公司未曾有人反映過性騷擾事件,不代表沒發生過,可能只是未爆彈!若從企業雇主、人資角度而言,該如何宣導職場平權、性別多元包容,來避免職場性騷擾發生?若不幸發生又該如何妥善處理,避免事件渲染影響到企業形象及公司內部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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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發生職場性騷擾,僅2-3成敢向雇主申訴反映

性平議題近來備受關注,根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近期調查,超過6成Z世代(61%)及約5成的千禧世代(49%)受訪者表示,過去1年內曾在工作場所經歷過騷擾或微侵犯行為,調查發現,最常見的騷擾類型包含「不適當的電子郵件」、「身體接觸」和「身體侵犯」;而最常見的微侵犯行為則是「排斥」、「基於性別的破壞」和「不受歡迎的玩笑」。


即便被騷擾的人有約8成曾回報雇主,但有3分之1的Z世代和4分之1的千禧世代認為問題處理得不夠有效。此外,多數情況之下,女性、非二元性別和LGBT+受訪者不太可能向雇主報告騷擾行為,也不太認為組織對此得以作出良好回應。


另外,根據勞動部「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在職場中遭遇性騷擾的受害者有7-8成選擇不申訴,主要原因依序為「擔心別人閒言閒語」、 「擔心失去工作」、「擔心遭受二度傷害」、「不知道申訴管道」。


由以上數據可看出,許多受害者仍因恐懼而不敢申訴,而成為隱藏的黑數,也代表性別尊重、平權意識在台灣職場上仍有很大的努力空間。性侵、性騷擾受害者願意站出來,多半是希望不再有下個受害者出現,因此雇主更需要建置受害者申訴管道與處理機制、鼓勵受害者發聲,並停止檢討被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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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性騷擾定義是什麼?如何認定員工被性騷擾?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及去年上路的《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中,都有訂定構成職場性騷擾的樣態,更嚴重時,性騷擾還可能涉及民事及刑事責任!另外,《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ㄧ也規定性騷擾罪為「告訴乃論罪」,若加害者意圖乘人不及或抗拒,而有觸碰肢體行為,受害者可向加害者提出刑事告訴。因此,以下列出可能構成職場性騷擾的行為,只要在工作場合中發生下列情形,無論受害者身分雇主、主管、同事、客戶、廠商等都算。

 

🔺 情況1:工作時受到各種性要求、性暗示、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讓工作者感到人格尊嚴、自由被侵犯,或工作表現受干擾。


例如:A同事常常藉故公事傳清涼照片或煽情的文章給其他同事。Daniel為公司業務,因工作需要時常和B客戶聚會應酬,但每次飯局B客戶常假裝不經意觸碰其大腿、搭肩、摟腰等。

 

🔺 情況2:被用性意味、性別歧視等要求來交換職場中的升遷、考績、獎懲、調任等交換條件。

 

例如:主管暗示Lisa,只要她願意和她去台中遊玩2天一夜,這次一定會讓她升遷。

 

🔺 情況3:出入場所反覆被工作夥伴跟蹤、尾隨;被工作夥伴熱烈追求,通訊設備、連絡方式經常被傳訊息騷擾。

 

例如:Sally是公司新人,同事Bill對她抱持好感,除了常在早、晚間傳LINE訊息和其搭話,下班時常尾隨在她後方、搭乘同班電梯、捷運回家,甚至跟蹤到家,即使Sally拒絕,Bill仍持續向她釋出追求之意。

 

值得提醒的是,性騷擾並沒有性別或性向之分,在現代強調多元性別、平等的職場文化下,強迫員工公開性別隱私或性別歧視等言行,也有機會構成性騷擾。根據《中央社》報導,2021年某知名飯店曾發生主管迫雙性員工出櫃事件,該名職場主管以顧及其他員工感受為理由,強迫員工對所有同事「出櫃」揭露性別隱私,甚至言語戲謔、惡意解僱,最後被判賠20萬、裁罰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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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人以上公司就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雇主漠視職場性騷擾,最高可罰50萬

面對職場性騷擾,企業有哪些責任?《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即規定,僱用30人以上公司就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也明訂,事業單位勞工滿100人,就要參照勞動部的「職場不法侵害危害預防指引」訂定職場性騷擾相關預防計畫,包含如何辨識性騷擾行為、教育訓練、處理程序等機制。

 

簡而言之,雇主應盡到事前「預防」責任,即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若有人反映在執行工作過程中發生時騷擾事件,也要立即「處理」,主動調查事證,並向相關當事人了解事發經過、採取有效的糾正補救措施。

 

提醒各位雇主、人資,千萬別以為「不知道、不處理或不引爆」就沒有責任,若企業未妥善處理,當事人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依《性平法》規定,若雇主未妥善處置導致受害者有損害,也可依法處10至50萬元罰鍰,並會公告公司名稱和雇主姓名,此外,連受害者受到的損失,雇主也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職場騷擾「事前預防1」:留意因職位權力不平等發生的不適切人際互動

職場中多半有階級制度,當職場性騷擾議題牽涉到權力位階時,容易造成在上位者利用「權勢不對等」的優勢,以性交換的方式壓迫受害者,即「權勢性騷擾」。加上法令規定應由雇主啟動調查,多半雇主、人資礙於組織內部為了息事寧人、維護聲譽等考量,讓職位較低的受害者不敢輕易申訴,除了蒐證不易外,也擔心案件被搓湯圓,或反被找麻煩,為避免雇主成為加害人時無法可管的漏洞,政府近期也預計修法處理。


企業人資除了在公司內部暢通性騷擾申訴管道,平時也應宣導性騷擾防治措施,教導員工如何辨識性騷擾的情境、敏感察覺職場的人際社交距離,不論基層員工或高階主管都應參與學習相關知能。若接獲員工反映公司有性騷擾情事,身為公司中職場性騷擾調查的專案小組負責人,也應該秉持公平、公正、尊重態度處理。


台劇《人選之人-造浪者》中飾演翁文方的謝盈萱,在戲裡對被職場性騷擾的下屬王淨說:「我們不要就這樣算了,好不好?」,讓不少有同樣受害經歷的過來人感受到被同理與支持,畢竟在追求「忍小事才能成就大事」的體制文化下,個人願意發聲需要很大的勇氣。願意保護受害者,為受害員工挺身而出、維護其權益,選擇當職場中的「翁文芳」,而非掩蓋事件等爆發後才來撲火可能引發企業公關危機,也是在現今追求平等的社會文化中被鼓勵的正確做法!

台劇《人選之人-造浪者》中飾演翁文方的謝盈萱及飾演張亞靜的王淨在職場中為上下屬關係
台劇《人選之人-造浪者》中飾演翁文方的謝盈萱及飾演張亞靜的王淨在職場中為上下屬關係(圖片來源:人選之人—造浪者 Wave Makers FB粉絲專頁)

職場騷擾「事前預防2」:提倡職場「DEI多元共融」文化

根據女人迷「2022 年職場真心話大調查」結果,台灣企業最常針對「性別(57.3%)」、「年齡(50.9%)」及「身體外貌(41%)」產生歧視及偏見,代表多數人對於他人先天身份及狀態的差異仍會給予不友善、不公平的對待,組織內若存在不尊重他人的風氣也會造成不良影響,因此雇主有義務為員工打造安全與尊重的職場環境,若等到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雇主後續也僅能做補救措施,受害者的心理可能因此留下陰影。


企業應採取更積極的做法,推動企業內部多元、包容、平等(DEI多元共融文化)的觀念,打造安心的職場環境,讓同仁在工作時能更有意識地自覺人際互動上給予尊重,並留意同事間的相處界線,避免不必要的性言語、行為侵犯或騷擾,例如:有些同事喜歡在工作時用性別、身體部位來開玩笑,對方已感到不適自己卻未察覺;和同事對談、工作時藉故觸碰對方身體,並合理化自己的行為。這些令人感到不舒服的行為都應被制止。

職場騷擾「事前預防3」:訂定完善的職場性騷擾防治及懲戒規定

設置性騷擾申訴信箱並實際落實處理,讓加害者清楚明白不適切的行為將不會被包庇和容忍,平時也應主動關心職場同仁間互動情形,避免受害者因任何形式上的壓力選擇隱忍或沉默噤聲。


另一方面,雖然法令規定30人以上公司才須訂定性騷擾相關防治措施,但由於性騷擾行為樣態可能涉及《性騷擾防治法》《跟騷法》、及《民法》《刑法》等法律責任,因此仍建議中小型企業也建立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懲戒辦法,無論大型或中小型事業場所都可參考勞動部建置的「職場性騷擾防治專區」相關範本來進行宣導和預防。

員工申訴職場性騷擾事件,雇主該如何處理?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提到:「雇主知道公司內部有發生性騷擾行為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和補救措施」,只要是在職場發生的性騷擾行為,即受害當事人無論是員工、求職者或是實習生發生,雇主都應介入處理。

 

處置方式包含立即不公開調查、懲處加害者、保護受害者安全、雙方隔離避免受害者二度傷害、檢視違反哪些法條,評估是否協助通告113或警察機關處理等。雇主更須留意受害員工的心理狀態,給予後續醫療或心理諮商資源等處遇。(我想你還喜歡:1年20萬人慘遭職場性騷擾!遇到職場性騷擾究竟該如何自救?申訴管道一次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