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員承攬契約簽了就有效?3張圖讓你秒懂僱佣承攬差在哪

by 518熊班 2019-10-23

近幾年的商業模式改變,不同於傳統需打卡上下班的工作型態,有許多短期、自由的工作需求紛紛出現,像是直播主、美食外送、網路寫手等,這些自由工作者多是承攬人,因為和一般勞工的工作方式、領取報酬方式都不同,因此不適用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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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是公司內部的人,適用僱傭契約;承攬人非公司編制的人,適用承攬契約。但公司只要和員工簽承攬契約,就可以不用管勞基法的規定了嗎?其實,運用承攬人員有許多地方須注意避免觸法,以下整理3點讓你了解:

一、承攬和僱傭契約不同

承攬契約是一種契約的形式,和僱傭契約(包含勞動契約)的性質不同。假設公司有文案需求,將業務外包給花花,則花花可以在家上班,在公司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工作、品質符合要求,就可以領取報酬,花花也可自行決定是否接案、接的案量;反之,公司如果開出文案人員職缺,並錄取葉葉為文案人員,約定好每月薪水,葉葉則須進公司打卡上班,並接受主管的監督。公司和花花、葉葉簽訂的契約不同,可參考下圖:

原則上,承攬人可以自由決定工作地點、時間、方式與內容,具備高度自主性,但因為不是「勞工」,並不適用多數勞動法令規定,也無工時上限、勞(就)保、健保、勞退等權益,當工作發生意外時便缺乏保障。

二、承攬契約不是簽了就有效

勞雇雙方是何種關係,不能只看契約內容,仍然要看兩人之間的實際關係來認定。幾個月前一則新聞報導指出,有物流公司跟司機簽訂「承攬契約」,約定上下班不需打卡、有做才有錢,因此報酬是「獎金」,後來司機被解僱便向法院申訴,法院認為司機工作時需要被督導、管理、指派工作、每日寫報表,認定雙方是「僱傭關係」,因此物流公司須賠償司機在職期間的加班費、勞工退休金和勞保費(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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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攬關係不具備從屬性

實務上會發生爭議,通常是公司有「假承攬、真僱傭」的情形。然而,法院會依個案「事實」來認定雙方屬於承攬還是僱傭關係,勞工具備三個從屬性(如下圖),且通常只要符合一個,法院就會從寬認定。

 

這裡舉2個例子讓你了解兩者差異:

|例一:

 

某科技公司聘請小八擔任財會人員,上班時間為9:00-18:00、周休二日,薪資是月薪35000元。

 

|解析:

 

1、小八必須親自去上班,並依公司規定正常上下班,接受監督管理等。

 

2、公司須依規定幫小八加勞健保、提撥勞退金。

 

3、小八準時上下班,即便工作沒有達到預期公司預期的標準,公司仍然要付每月薪水。

 

4、科技公司和小八是僱傭關係。

 

 

 

|例二:

 

某新創公司和小五約定每月幾天到公司記帳、報稅,完成案件後以月結給予報酬,每月2500元。

 

|解析:

 

1、小五必須處理完成案件才能領到當次的報酬。

 

2、小五不須進公司打卡或接受公司指揮管理。雙方沒有從屬關係。

 

3、公司不須幫小五加勞健保、提撥勞退金。

 

4、新創公司和小五是承攬關係。

 


透過上面的例子,相信您對「承攬」已經比較有概念了,但如果仍不確定工作是否適用承攬制的老闆,建議可向當地勞工局或洽律師諮詢,避免後續有爭議喔!想了解更多勞動法令資訊的老闆們,別忘了加入518企業LINE官方帳號,就能隨時掌握最新的法令消息喔!

 

註1:民法§482有關僱傭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註2:民法§490有關承攬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註3:參考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勞訴字第 2 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