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把國定假日挪到別天上班嗎?怎麼做才合法?

by Ching 2020-01-15

去年7月,臺北市某家老人養護中心讓員工在國定假日出勤,雖然業者表示已事先跟員工約定調移國定假日,但卻沒有說清楚將國定假日調移到「哪一天」,勞動局認為業者有損勞工休假的權益,依勞基法規定裁罰,雖然事後養護中心提起訴願,仍被駁回。

依勞基法規定,原約定工作日如果遇到國定假日,公司應給予休假且工資照給,如果上班則要計算加班費,除了原本約定的薪水外,要再加給一天薪水。許多老闆擔心薪資成本變高,遇到國定假日時,排休制的老闆會透過調移日期來節省人力成本,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將國定假日和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的原本的「國定假日」變成工作日,因此員工當天上班不須加倍發給薪水。


如下圖舉例:老闆和員工小明約定工作日是週二至週六,因為週三都有固定的預約客,店裡生意較忙碌,老闆經小明同意後,將1/1元旦(國定假日)調移到1/7(工作日)休假。調移後,小明1/1變成工作日,上班不必加發薪水,1/7變成國定假日則須休假,但如果1/7當天仍上班,則要加倍發給薪水。

 一般勞工一年應有12天國定假日,有些公司會在年初就將所有的國定假日分配到每個月份來平均每月休假天數,這樣並非不行,但實施上若忽略了必要程序,還是可能違法受罰!緊接而來的春節連續假期又會遇到四天國定假日,這邊整理調移國定假日的兩個重點,提醒老闆們務必留意喔。


一、須經過員工同意


雇主不可片面將國定假日和正常工作日對調(註1),勞動部也曾函釋說明,雇主和員工可以協商是否將國定假日和工作日對調,但因為涉及到個別勞工的勞動條件變更,一定要經過員工個別同意(註2),而非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就直接實施喔(註3)。


二、須明確調移日期



如同文章開頭的案例,業者因為沒有明確指出調移後的休假日是哪一天,導致員工權益受損,因此小編認為比較妥善的作法,是讓員工在國定假日當天以放假為原則,若老闆當天有人力需求要調移國定假日,須經過員工同意並簽訂書面契約,並在班表上註明國定假日調移後的日期,並讓員工簽名。(我想你還喜歡:元旦上班別難過!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這樣算不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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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可參考勞委會(76)台勞動字第 5587 號函

註2:可參考勞動部104年04月23日勞動條1字第 1040130697號函

註3:可參考勞動部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勞動2字第 1030051386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