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的不是我,為什麼我要打包走人?」莫名其妙被資遣怎麼辦
去年9月,新北某出版社董事長因為違反居家檢疫規定,出門趴趴走,遭到市府開罰100萬元。事後傳出董事長要求抓出「吹哨者」,最終使得一名員工遭到資遣。
該名員工到底是不是吹哨者?資遣的條件為何?撲朔迷離的案情恐怕只有當事人自己知道,我們就姑且不論。但是,有沒有想過,如果同樣的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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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我走可以,該付的別想逃
別誤會,這可不是什麼復仇之類的無聊戲碼,只是該爭取的勞工權益,我們絕對不會忘記。
一、資遣預告
雇主想要解雇員工時,必須要提前告知。這段時間我們稱為「資遣預告期間」。
1. 工作滿3個月但未滿1年,雇主應在10天前告知勞工
2. 工作滿1年以上但未滿3年,應在20天前告知
3. 工作滿3年以上的勞工,應在30天前告知
4. 如果雇主沒有提前告知,就要加付預告期間的工資(資遣預告工資)作為補償,不然勞工是可以進行舉報的!
二、資遣費
雇主必須要在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約定好的離職日)後的30日內,依照以下的表準發資遣費給勞工。
1. 年資每滿1年,發給0.5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2. 年資未滿1年,依比例計算(以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換成年之比例計算)
3. 年資未滿3個月,一樣是依比例計算
三、謀職假
當雇主預告勞工資遣日期後,在資遣預告期間,勞工每星期有2天在上班時間出外面試的機會,就是所謂的謀職假。勞工請謀職假時,雇主不能扣勞工的薪資與全勤獎金,但如果勞工都沒有使用謀職假,也不能再額外要求老闆換成工資。
四、非自願離職證明
如果之後要申請失業補助或報名課程訓練,可以請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此證明自己符合資格。
此處不留人,自有留人處。準備好重新開始了!
先等一下!新雇主會知道我上一份工作是被資遣的嗎?他會不會因此認定我工作表現不佳,或是在職場上有其他問題呢?
放心,正常情況來說不會的。勞保的投保紀錄受到《個資法》隱私的保障,其他人根本不能隨意查詢勞工的投保資料。即便是勞工正在任職中的公司,也只能查詢到勞工在職這段時間的資料,任職之前、之後的資料都無法查詢。
不過在應徵新工作的時候,難免會碰上被新雇主要求查核過往資料,也許會遇到下面這些狀況,這時要捍衛自己的權益可以這樣做:
1. 新雇主要求勞工簽「讓公司申請查詢勞保資料」的同意書:勞工有權利拒絕,如果當下為了工作機會就簽了,事後也可以趕快跟前公司反應,表示不同意新公司查詢自己以前的的勞保資料,這樣就能阻止新公司查詢。
2. 新雇主要求勞工自行去勞保局申請歷年工作資料與投保紀錄:雖然新公司這樣做並不違法,但勞工有權拒絕,雇主不能強迫、提出硬性要求。
所以,就算被資遣了,也別太擔心。好好調整一下,再次出發。到了新職場,就全力以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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