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周轉困難,老闆晚一天發薪可以嗎?

by 518熊班 2019-06-21


前陣子儂特利速食店的員工申訴公司積欠薪資、角子虎水餃館也被員工指控近幾個月的薪水都遲發。有的公司因為遇到連假作業不及,或臨時現金周轉不靈,以為晚1-2天發薪水沒有關係,殊不知這樣的做法可能會讓自己吃虧!!


Photo by Sharon McCutcheon on Unsplash

勞基法§23Ⅰ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在施行細則§7Ⅲ更進一步規定「勞動契約應約定工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目前台灣常見公司和員工特別約定每月5號或10號一次發放,但沒有按期發薪卻仍是雇主違反法規的排行榜前幾名(可參考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查詢系統)。

雇主如果逼不得已須晚發薪水,也必須經過個別員工同意,又發薪日如果是遇到例假日或國定假日,若事先已和員工約定遇假日順延一天發放,按民法規定並未違法;然而,員工如果遇雇主擅自延後發薪,可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訴、要求雇主限期給付,或依勞基法§14Ⅴ、§14Ⅵ規定自提離職,並依法向雇主請求資遣費(參考文章「連鴻海也不小心犯的錯?資遣和解僱大不同,一張圖讓你輕鬆搞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