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可以不給薪水嗎?2重點帶你快速了解!
台中曾發生一知名渡假村被媒體爆料,除了強迫實習生、建教生做份外工作,加班還未依規定給加班費,雖然企業最後已依法補償加班費,並懲處員工作為和解,但後續仍引起許多爭議,甚至賠上企業聲譽!
企業進用學生、實習生是否要給薪水呢?學生實習的模式和情況多元,企業支薪方式也要依性質隨之調整,以下2大重點帶你一起看懂。
第一:企業需要明確自己用人的需求,是急迫需要有即戰力的學生人力幫忙,還是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訓練、輔導學生。
第二:學校邀約企業進行產學合作時需要依規定簽訂契約,這時,企業須清楚簽訂契約的屬性,再根據對應的法令來判斷是否給予報酬。
下面分別說明企業和學生簽訂不同契約,是否應給予報酬及相關規定與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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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和學生簽訂的內容為「勞動契約」
1. 很多企業以為進用實習生不用給薪,但如果學生到企業實際上有提供勞務的事實,身分就等同於勞工,名義上是用實習生,但實質上是「工讀生」,企業徵才不可以「假實習、真僱用」。
2.「工讀生」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發給「工資」,而且薪水不可低於基本工資(108年基本工資規定),違反上面的規定可裁罰2-100萬。
企業和學校簽訂「合作契約」,或和學生簽訂「訓練契約」
1. 學生是以學習為目的去企業實習,企業也需要提供合理的訓練,指導學生職業技能、增進實務經驗。
2. 是否應給學生報酬,要進一步看契約適用的法規為何:
● 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學生為「建教生」,領取的報酬是「生活津貼」,不可低於基本工資(108年基本工資規定),也不能超時訓練,違反上述的規定可裁罰5-25萬,並且可以按次處罰;處罰兩次仍未改善的企業,三年之內不能參與建教合作,還會被公布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 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該法令沒有規定要發給學生津貼,但學生如果有提供勞務的事實,還是要符合勞基法規定給予工資。
企業和學校都有責任共同把關契約內容是否合法,提醒企業不應把實習生當作廉價勞工,也呼籲學生們在進入職場實戰前先好好了解自己的權益,避免被當免洗筷哦!
另外,學生人力分成四種,企業如果想請工讀生、建教生、實習生、技術生前,不妨先透過這篇貼文「學生與雇主必看-傻傻分不清的學生人力」仔細了解,以免踩了法令地雷而受罰,破壞企業聲譽也就不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