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要求員工參加慶生會,老闆應發薪水?
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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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台北有間公司要求全部的員工在休息日參加慶生會,公司卻沒有發加班費,被處罰鍰和公布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司因為不服提起訴願,主張休息日辦慶生會、發送生日禮金,和工作並無相關,但經過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仍然被駁回。
公司在非正常工作時間辦活動,該如何認定是否為工作時間呢?這裡歸納出簡單的認定規則供老闆們參考:
另外再用實際小測驗帶你一起來了解喔:
花花在貿易公司上班,週休二日,月薪為3萬6千元。
問題一:3/29(五)花花早已安排特休假,但當天公司舉辦教育訓練活動一天(8小時),花花被要求只好出席,則教育訓練當天是花花的工作時間嗎?
答案:是。因為教育訓練是公司要求參加的,花花非自願參加,因此算是工作時間,公司需要依規定給她加班費。
問題二:3/30(六)公司舉辦迎新聚會,那天是花花的休息日,但如果花花自願參加活動,則當天活動是花花的工作時間嗎?
答案:不是。因為花花自願利用休息日參加聚會,該活動時間不算是工作時間,公司不需要另外發給她加班費。
提醒老闆們,公司只要在非正常工作時間辦理活動,舉凡慶生會、教育訓練、迎新會等,只要員工非自願參加,則活動時間會被認定是「工作時間」,需要依法按時數發給加班費喔!公司如果違反以上規定,可處 2 -100 萬元罰鍰,並公布公司名稱和負責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