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離職後》離職特休假計算、離職證明書申請SOP,記得還要交接

by 職人布萊恩 Bryan 2024-04-01

提出離職之後,你以為就鬆一口氣了嗎?其實緊接著要面對的是一連串的「闖關任務」!包含和同事與主管交接、確認離職特休換錢與薪資計算、申請離職證明等,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要注意哪些事項:


目錄

一、提離職後我一定要交接嗎?

YES!勞工有工作交接之義務。

 

勞基法雖然沒有提及勞工離職時需要做哪些事情,但根據1999年9月2日勞委會(現已為獨立部會「勞動部」)函釋,勞工離職交接為勞動契約的附隨義務,也就是勞工離職前有交接義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函釋第三點:「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惟如勞雇雙方未有約定,而雇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為法所不許可。至雇主如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受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法令內容說明,勞工離職前是有交接義務的,至於交接事項則交給勞資雙方同意即可。另外,交接內容不只是實體財物如筆電、照相機、攝影機等,還包含工作業務需求之文件交接。

 

但雇主不得因為交接不完整而擅自預扣薪資,否則雇主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所述「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企業可能面臨2萬至100萬元的罰鍰。

 

不過,雇主若能提出因勞工未交接完整而導致損失,例如致使雇主無法和合作廠商履行合約事項等,雇主可舉證並以民事訴訟求償,不可作為預扣薪資的理由。


順帶一提,根據此篇讀者投稿內容「離職後,前公司ㄧ直傳LINE訊息問事情,我可以不回覆嗎?」如果在交接並離職之後,前雇主或是前主管針對過往工作業務,不斷傳送LINE訊息詢問工作事項,勞工並沒有回覆的義務,因為前工作職務已交接完成。

二、我可以請「有薪假」去面試新公司嗎?

一半Yes一半No!


自願性離職並無「有薪謀職假」,因此勞工如還有特休假的話,可以請特休假作為謀職面試需求。


如果是非自願離職,每周有2天帶薪謀職假,詳情請見此篇報導「非自願離職篇》被公司開除怎麼辦?3步驟守住你的資遣費、失業補助」。

三、離職特休計算:特休如何換錢?

🔺 狀況1:休完特休

有些勞工會想在月初提離職,並且把剩下的所有特休假集中「休到離職」、「休到畢業」,並等待下個月月初的新公司入職,這部分是沒問題的,但請假時勞工身分依舊屬於該企業之受雇者身分,須按照企業請假手續進行。

 

為了跟前東家完美分手、好聚好散,小編建議也盡量把「休到離職」的計畫提早告訴雇主/直屬主管,方便他們盡早啟動招募計畫、安排遞補人選。

 

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前述所提「勞工離職前有工作交接之義務」,因此建議先確認好自己的職務內容都已經交接完畢,屆時再和公司提出特休,避免離職後還和前公司有多項事務未解決。


>> 離職交接小撇步:


1. 建立檔案:

建立一個Word檔案,列出所有工作內容及交接事項,如果工作業務會連絡到其他配合廠商,也需整理出所有窗口的聯絡方式。

 

2.交接對象:

每個交接事項的後面都列出一位以上確切的交接人,例如同事、直屬主管等

 

3. 進度確認:

把已完成、未完成、待追蹤的工作事項也特別註明,方便業務交接時對方能快速了解進度狀況並迅速上手。

 

4. 交給主管:

這份Word檔案完成後,用email傳給直屬主管/老闆,同時也列印出來請主管過目,確認所有事項都可以持續進行,不會因為有人離職而中斷。


🔺 狀況2:離職特休換錢之「特休周年制」

根據 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規定,當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天數/時數,雇主應該折算薪水發給員工,如果沒有折現就應該遞延到隔一年,讓員工有休假延長的權益。

 

特休換錢計算公式(一般狀況)

● 勞工每月薪資 / 30天 = 特休假1天薪資

● 特休假1天薪資 x 未休完特休天數 = 應得款項

 

如果因為疫情被降薪,特休假的錢怎算?根據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90130982號函,因應疫情,雇主在結算特休假薪資時,必須跳過減班休息的月份;如果在今年6月開始減班,那麼特休假1天的薪資需以5月份為主。

 

特休換錢計算公式(曾有減班)

●「無薪假前」最近1個月的勞工每月正常薪資 / 30天 = 特休假1天薪資

● 特休假1天薪資 x 未休完特休天數 = 應得款項


🔺 狀況3:離職特休換錢之「特休曆年制」

根據518職場熊報此篇報導內容「曆年制、週年制特休天數怎麼算?3個QA告訴你選這種較好」,如果是採用特休曆年制的企業,則要「改用週年制」來確認勞工朋友的實際特休天數合計,因為曆年制會在勞工入職第一年開始便有遞延給假的狀況,因此使用周年制作為特休折算薪資才是正確的。

四、老闆不給我離職證明書怎麼辦?

No!這樣是不行的。


根據勞基法第79條第3項、第4項,勞工要求離職證明,企業雇主有提供離職證明之義務,若違反則可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勞工申訴方式包含撥打電話「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是到勞動部網站的勞工申訴專區勞動部民意信箱提出申訴。


以上內容來自熊報專題系列:離職不卡卡!年後離職這樣做就OK,超完整攻略懶人包 x 3


一、提離職前準備篇

離職該如何跟主管開口?4步驟教你漂亮和公司說分手,離職理由、溝通技巧完整公開


二、提離職後交接篇

我一定要交接才能走嗎?特休假結清、領取離職證明的離職懶人包


三、非自願離職資遣篇

被公司開除怎麼辦?3步驟守住你的資遣費、失業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