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換錢如何計算?「計算公式、免課所得稅、調整投保薪資」3大錯誤雇主人資最常犯
特休沒休完換錢如何計算?年末是離職潮,公司通常會有許多員工離職跳槽。依照《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雇主必須將員工離職時未休完的特休「換錢」。而在職同仁未休完特休則可選擇換錢或遞延特休1年,然而1年後仍無法休完,還是要將其未休天數折現。
除此之外,處理員工特休未休天數還有哪些規定須注意呢?有3點「勞基法計算公式、調整投保薪資、免課所得稅」是雇主們常忽略的,以下快速讓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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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特休換錢如何計算?1計算公式讓你秒懂
若要將沒有休完的特休假天數換錢,該如何計算呢?計算方式為「天數 x 1日正常工時工資」。而這1日的工資金額,如果是在職員工,就是依照其「年度終結」(視公司特休制度為週年制或曆年制而訂)的前1天正常工作時間薪水來換算;而離職員工特休換錢,則是用「契約終止」(離職日)前1天的正常工作時間薪水來計算,且都必須在30日內折算好的薪水結清給員工。
舉例:員工新人妹在109年1月9日到職,月薪為36,000元,公司特休計算採「週年制」計算,則110年1月9日將獲得7天特休,必須在111年1月8日前修完,如果年度終結其特休仍有2天沒休完,則新人妹可以有兩種選擇:
👉 方式1:遞延→最多只能遞延1年,也就是112年1月8日。
👉 方式2:換錢→直接將特休換錢,則未休完2天特休共可折算工資2,400元【36,000元÷30天X2天=2,400元】。
二、 特休假換錢後應計入月薪資總額,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在年底時,公司人資通常會結算同仁未休特休天數,如果選擇直接換錢而非遞延,則折算的錢性質上仍屬於「工資」,按照規定,屬於工資就必須計入員工的月薪資總額,因此雇主必須協助勞(就)保投保薪資申報調整,若沒有照實申報,勞保局可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及《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規定,要求雇主補繳短報的保險費金額4倍罰鍰。
三、 特休未休工資屬於假日加班費,在標準內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至於員工在年度終結或離職時未休完的特休,是否需要課稅呢?國稅局表示,雇主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將未休完的特休折算工資,屬於「不休假獎金」,在性質上為「假日加班費」,依《所得稅法》規定,只要金額符合勞基法規定的標準範圍內者,免視為薪資所得,也免納所得稅(註)。然而,若公司特休給假天數優於勞基法,則未休天數折算工資後還是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
只要是雇主要求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一律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或是「特休假未休所換的加班費」等,可全額免稅。(我想你還喜歡:曆年制、週年制特休天數怎麼算?3個QA告訴你選這種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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