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點快速搞懂變形工時,這樣排班讓人力運用更彈性

by Ching 2020-02-25

去年底,新聞爆出新竹一家知名醫院被其護理師員工控告超時工作、未給加班費,醫院雖提出實施變形工時的勞資會議證明,但法官判定醫院實施變形工時沒有經過該員同意,且實際工作時數2週超過84小時、4週工時超過168小時都未給加班費,因此不符規定。最終結果為醫院敗訴,須付給該護理師加班費及資遣費共15多萬元(註1)。

除了醫療保健服務業、一般服務業、製造業會需要排班,許多公司都有機會運用到變形工時的制度,來因應臨時班別調整的需求。上面的新聞案例,我們不清楚醫院是否因人力不足才讓員工超時加班,或因變形工時過於複雜不小心觸法,但小編希望企業主們都能對變形工時有些概念,除了讓人力調度更加彈性,也可順便檢視公司部門的排班狀況是否有按照法規走,以免間接影響到員工休假、加班費請領的權益,將可能違法受罰!


變形工時的由來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正常工時的規定。雇主會和新到職的員工約定工作時間,而按照目前的正常工時的法令規定是這樣:

上面的工作時間套用在一般公司行號可能沒問題,但台灣以中小企業為主,員工數較少,在遇到特殊節日或連續假期時,人力調度恐怕較為吃緊,另一方面,許多產業的工作型態和一般上班族較不同,無法規劃成朝九晚五的工時,比如百貨公司營業時間較長、旅館有淡旺季。因此,政府放寬了正常工時的規定,發展出「變形工時」制度(等同於勞動部網站公告的彈性工時),方便企業彈性調整工時、調配人力,來安排符合營運需求的班表。 


變形工時因應各行業性質的不同,可分為二週、四週、八週變形工時,企業可將工作時間挪移(工作日的時數分配到其他工作日),但總工時不可增加,原則上總休假天數也是沒變的。至於三種變形工時該如何合法的挪移工時排班,小編之後會再寫其他文章介紹。


實施變形工時的三個合法要件

 企業只要公告實施變形工時,就可以直接實施了嗎?如同上圖的情境,很多企業主可能不曉得,實施變形工時前需有合法程序,以下是需符合的三個要件:


1. 需是勞動部指定的行業別(依勞基法§30Ⅳ§30-1規定) 

可上勞動部網站查看指定適用日期的行業別,而企業主如果不清楚自己公司的行業別隸屬哪一項,可查看行業別指定適用日期,再對照主計處當年份修訂適用的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來判斷。例如:王老闆最近加盟了一間便利商店,查看勞動部網站,綜合商品零售業為86.12.6指定適用四週變形工時,再對照主計處第6次修訂版(85年12月)為準的行業標準分類,搜尋到最符合的類別為5313連鎖式便利商店業,因此可適用四週變形工時。


2. 公司如果有成立工會,需經過工會同意,如果無工會,則須由勞資會議實施後,才能實施變形工時。(依勞基法§30Ⅱ§Ⅲ§30-1規定)



3. 事先排出明確班表,並徵得個別勞工同意

工作開始、結束的時間應在勞動契約中約定(依勞基法施行細則§7Ⅱ規定),因此,雇主如果要實施變形工時、調整排班,因為涉及到個別勞工的勞動條件變更,需要取得勞工的同意,並明確公開讓勞工知道工作日調移到哪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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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形工時的制度確實能讓企業在規劃人力安排時更加便利,然而在調整班表時,會相較於一般正常工時較為混亂,老闆也需要留意不能有超時工作、給予合法休假天數,避免像文章開頭醫院的案例違法受罰。(延伸閱讀:員工請假人力調度不來?簡單2原則讓您搞懂排班不觸法!)


後續還會分享判別公司適用的變形工時類型,以及如何運用變形工時合法排班,請您加入518企業LINE官方帳號,才不會錯過重要的訊息喔!

 

註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年勞簡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