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上路,雇主責任再加倍!你準備好了嗎?(上)
小妃在餐廳上班,雖然當初談好下班時間是9點,但店長每天都拖到10、11點才讓她下班,也沒有給她加班費。然而,從下個月開始,這間公司可能要注意了,因為勞動事件法將在2020年1月1日實施,一旦小妃跑去提告,向公司要加班費,店家就必須依法提供出勤資料,如果無法提供便會被罰款。
因為打官司費時、花費高昂,過去許多勞工被公司壓榨時只能選擇和解或放棄,但在勞動事件法制定後,能幫助勞工更有效爭取權利、除了縮短訴訟期程、減免訴訟費,勞工還可自行選擇訴訟的法院,大大降低勞工訴訟的成本。而新的法令判斷將從嚴,舉證的義務轉換到雇主…等。究竟對老闆和公司管理者來說,新法上路後有哪些事項須注意呢?小編從本週開始,將會連三週跟老闆們分享要注意的重點,也請公司人資、管理者可以提前準備喔!
勞動事件法是什麼?
勞動事件法是專門處理勞動相關紛爭的法令,也是民事訴訟法的特別規定。當勞資雙方發生糾紛,起訴前原則上要先經由法院進行勞動調解,這個調解和過去不同,法官這時就會參與調解過程,調查事實、證據,讓雙方了解調解不成進入訴訟的可能結果,因此在調解時如果有不利於雇主的陳述,其實法官多少已有心證,並影響後續的審判。
讓我們用文章開頭的例子來看,假設小妃去提告爭取加班費,在勞動事件法實施後的勞動調解及訴訟流程如下圖:
新法適用的對象和情況
許多公司會請實習生或技術生節省成本,但僱用學生也應符合勞基法的規定,過去時有實習生被壓榨的新聞發生,然而新法上路後,這些聘用的單位都難以免責。勞動事件法放寬「勞工」和「雇主」的定義,不同於勞基法的規定,保障對象不只是勞工,還包含求職者、技術生、建教生、實習生等,而要遵守法規的雇主則包含老闆、人資、主管、招募者、要派公司、建教合作機構等(勞動事件法§3)。意思是,不需要成立勞動契約或有僱傭關係,就能適用勞動事件法,因此,當求職者發現自己的權益受損時,也可進行訴訟爭取自己的權益。
雇主負舉證及書面資料提供責任
通常有勞資爭議時,勞工會向雇主請求的都是跟錢有關,包括加班費、特休折現、資遣費等,而勞動事件法有規定雇主必須提供這些書面資料,包含薪資單(勞基法§23)、出勤紀錄(勞基法§30)、勞工名冊(勞基法§7)、加班單(勞基法§70)、請假單(勞基法§70)等,且這些資料在勞基法都有詳細的保存和紀錄規定,如果無法提供可能遭到罰款(勞動事件法§35、§36)。前陣子YouTubor阿滴英文就因為未按規定完整置備員工出勤紀錄到分鐘,被北市勞動局開罰4萬元並公布姓名(勞基法§30Ⅴ),而雇主提供的資料如果和事實不符,法院也可以主動調查證據(勞動事件法§33Ⅰ),因此,公司應該趕緊檢視 一下目前的人事資料、勞動契約和工作規則有沒有符合法令要求。
以往勞工提告爭取加班費時,除了出勤紀錄還須提出自己是受指揮監督才加班,讓主張更明確,但新法實施後,變成雇主要提出反證,證明沒有要求勞工加班,當雇主無法提出事證時,法院會如何推定呢?為什麼新法實施後人事管理十分重要?下週小編將進一步跟您說明新法實施後,針對出勤異常和加班申請的認定都有重大的改變,請按時追蹤518企業LINE官方帳號,才不會錯過我們的貼文喔!(我想你還喜歡:員工工作一天不適任,老闆也要付資遣費?)
註1:依勞資爭議處理法§5(3),調整事項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例如:加薪、調整工作時間。
註2:依勞資爭議處理法§5(2),權利事項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例如:欠薪、未給加班費、未提撥勞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