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班日、彈性放假日前後到(離)職權益差很大!網問1/30到職是否要補班?2看法不同
今年(2023年)1-2月份共有3天補班、3天彈性放假日,你知道補班各是補哪一天放假日嗎?春節假期後、228連假前會經歷一波轉職潮,當在職員工「離職」、新人「到職」,又剛好遇到在「補班日」或「彈性放假日」,是否該補班或能要求補假呢?假勤薪水又該如何安排?以下舉例四個情境狀況讓你一次搞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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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春節連續假期共10天,若公司已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配合政府機關行事曆上班,或已合法實施八週變形工時(註1),則可將1月7日和1月20日對調,對調後1月7日為上班日(補班),1月20日則為休息日(彈性放假);2月4日可和1月27日對調,對調後2月4日為上班日(補班),1月27日則為休息日(彈性放假);至於1月25日、26日則為國定假日補假共兩天,可參考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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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員工在彈性放假日後離職,要補上班還公司時數嗎?
🔎 問題:小亦預計離職日為過年連假後1月31日,她已在1月27日配合公司彈性放假,那2月4日還需要進公司補班嗎?若沒有補班,需要另外擇期補還公司1天工作時間嗎?
🔹 答案:如果小亦的公司已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實施八週變形工時適用政府機關行事曆出勤,因她已在1月31日離職,2月4日不須進公司補上班或另外補提供一天勞務,公司也不能因此扣掉小亦這天的薪水或用特休折抵;但若公司並未合法完成八週變形工時,則1月27日變成公司自行讓員工不用出勤上班,小亦在2月4日補不到班的情況下,公司也不能要求其還需要另外補上班一天,或將1月27日的薪水扣掉。
Q2:員工在過年期間彈性放假日、補假日上班,薪水如何算?
🔎 問題:承上題,小亦薪水為月薪36,000元,1月25日除夕補假、1月26日初一補假,及1月20日、27日彈性放假日這四天公司臨時需要小亦支援加班整天(8小時),則公司該如何發給薪水?
🔹 答案:
● 1月25日、26日為國定假日補假,原應休息,若小亦出勤上班就要依照「國定假日加班費率」來計算:
(1) 加班第 1-8 小時:每小時工資額 x 8
(2) 加班第 9-10 小時:每小時工資額 x 4/3
(3) 加班第 11-12 小時:每小時工資額 x 5/3
兩天加班8小時,加班費= 150 × 8 x 2 = 2,400 元
● 1月20、27日為彈性放假日,原應休息,若小亦出勤上班就要依照「休息日加班費率」來計算:
(1) 加班第 1-2 小時:每小時工資額 x 4/3
(2) 加班第 3-8 小時:每小時工資額 x 5/3
(3) 加班第 9-12 小時:每小時工資額 x 8/3
兩天加班8小時,加班費=(150 x 4/3 x 2)+(150 x 5/3 x 6)× 2 = 3,800 元
Q3:新人在彈性放假日後2/1到職,2/4可以不用配合補班嗎?補上班可領加班費嗎?
近日DCRAD上一名網友詢問相關問題「1/30 到職 ,2/4 需要補班嗎?」引發網友熱烈回應,有半數網友站在勞方立場,認為2月4日是補1月27日的班,既然1月份還沒到職,沒有放到彈性放假日,因此沒有補上班的義務;但也有另一派網友表示,到職日和補班並不相關,公司若配合政府機關行事曆調整工作日,就應該配合上班;更有網友基於職場老鳥給予建議,認為新人剛到職不便詢問,否則可能被背後閒言閒語,或直接被黑掉。
究竟年後才到職,2月份該配合公司補班嗎?以下這個例子能讓你了解。
🔎 問題:小琪和新公司約定過年後2月1日到職,因為小琪沒有放到1月27日的彈性放假,2月4日能否不用補班?又小琪如果去補班,當天公司需要發給加班費嗎?
🔹 答案:如果小琪的公司是依政府機關行事曆上班,也已合法申請變形工時,則小琪應該配合公司班表在2月4日補班,且當天出勤性質因配合政府機關行事曆為「工作日」而非休息日,因此當天補班不算加班,公司也不用發給加班費(指到職當週未超過法定正常工時),然而這項作法仍會建議雇主或人資在新人到職前事先說明清楚,公司是配合政府機關行事曆出勤規定(註2),以免新進員工認為自己沒有補假到還需要補班而有糾紛(註3)。
另一種情況是公司並未實施變形工時,因此無法配合政府機關行事曆出勤,等同於小琪到職時只和其約定按正常工時週一至週五出勤,休假日為星期六、日,則她在2月4日補行上班就屬於休息日加班,公司需依法用「休息日加班費率」發給加班費。
在春節過後緊接著會遇到228連續四天連假,其中2月27日和平紀念日為彈性放假日,是基於和2月18日對調才形成的連假,因此配合政府機關行事曆的上班族在當天需要補班。和前面春節連假先遇到彈性放假、再補班的狀況不同,228連假會遇到的情況是先補班後才遇到彈性放假日。
Q4:補班日後到職、離職,遇到彈性放假如何處理員工假勤薪水?
🔎 問題:小汪預計年後跳槽,向公司告知離職日為2月24日,他在2月18日已補班,他可以基於2月27日沒放到彈性休假要求公司還給他一天假期?或要求2月18日補班視為加班,向公司請求加班費嗎?另一方面,同時公司有新人小惠在2月20日到職,公司能因為她2月18日沒有補上到班,要求小惠另外補上班一天嗎?
🔹 答案:
(1) 若小汪公司已透過合法程序申請變形工時來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排班,則小汪2月18日應配合公司補班,當天視為正常上班,沒有額外加班費可申請,當然也沒有理由向公司要求多給一天假期(註4)。然而,若公司並未申請變形工時,則2月18日就得視作加班,以「休息日加班費率」來計算當天薪水。
(2) 新人小惠在彈性放假日前到職,可比照全公司放假,公司不能要求她另外補班或多扣一天薪水。然而,若公司並未申請變形工時,則2月27日理應也無法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實施彈性放假。
最後提醒大家,若公司要配合政府機關行事曆出勤或實施變形工時,都必須符合三個程序要件:分別是勞動部指定的行業別(註5)、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公告周知(註6)、事先排出明確班表讓員工同意,才不會違法!而以上補班前後的到離職出勤、薪水規定也是基於法令的最低規範要求,若公司優於法令規定,願意多讓員工放一天補假或讓員補班日上班多給加班費,當然也是可行的。(我想你還喜歡:2023年(民國112年)行事曆免費下載!明年休假共117天,排班休假不出錯就看這張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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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八週變形工時申請程序須依勞基法§30Ⅲ規定,須經工會/勞資會議或員工同意才可實施。又調整工時為可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
註2:可參考2020年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臉書貼文,以及2017年5月26日yahoo新聞-6/1新到職勞工哭了 端午節6/3補班得照上班沒加班費(勞動部針對106年端午連假實施先補班後補假期間員工到離職出勤薪水計算說明)。
註3:可參考勞動部106 年 03 月 13 日勞動條 3字第 1060049558 號函。
註4:可參考台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說明,企業經合法程序實施變形工時,可將休息日和工作日對調,若勞工在調整後的休息日前離職,則補上班日不須以加班費計給;若勞工在補班日後才到職也要配合企業在休息日放假。
註5:可參考勞動部網站「適用彈性工時之行業」的附件。
註6:依勞基法§30、§36規定,實施變形工時前須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另依勞基法施行細則§20規定,雇主實施變形工時應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