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食漢堡店爆勞資爭議!員工提前離職可要求賠償嗎?
對公司而言,教育訓練也是人事支出成本之一,公司會擔心員工到職沒多久就離職,投入的訓練時間和精力等同白費,但培訓新人畢竟是雇主的義務,因為勞工換工作時,不僅需重新了解不同產業和職務內容,也要適應公司深耕已久的制度與文化。
近期就有一則勞資爭議新聞,雇主在員工離職時要求賠償金並直接在薪水扣除,情況如下。
位在高雄的素食漢堡店爆出勞資糾紛(出處:爆料公社),多名員工集體控訴店家積欠薪資,還用「新人培訓費」為理由扣薪。
一名學生在該店打工,後來因須配合學校,無法上班而辭職,學生時薪為160元、1個月工作102小時,最後只領到薪資3,840元(相當於時薪只有約37元),老闆解釋原本薪資15,840元,扣除勞健保480元、培訓費用8,000元、額外人力費4,000元所以實領3,840元,實付4,000元。
另外一名男員工被老闆開除,到班15天應可領到25,899元,但店家卻用「扣除不滿一年培訓的費用,還有態度及各項表現」為理由扣薪,最後只給薪水6,000元。
而其他員工也紛紛跳出來指稱,老闆會用各種理由扣薪水,只要扣薪都是1000元起跳,例如:員工做未滿三個月離職須扣薪,延長到未滿六個月、一年須扣薪,但在面試時從未提及告知。
一般新人的培訓、職前訓練費用是否能從薪資裡扣除?員工提前離職可以要求賠償嗎?以上的情況店家究竟違反了哪些法規,讓小編透過此新聞案例給雇主3點法規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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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雇主有培訓新進員工的義務,培訓費用不應由員工支付
新進人員的教育訓練通常包含人事管理、職前訓練層面,公司有義務協助輔導新人,像是認識公司環境、了解公司運作的系統、工作器具操作方法等,這些事物通常可以很快地學習上手,也是企業必須負擔的時間和人力成本。
在上述案例中,店家老闆自稱培訓員工要花錢,又自行發明「額外人力費」的名目算在薪資明細中的「應扣項目」內,將企業本應負擔的培訓成本轉嫁給員工,不僅不合理,將員工扣薪也違反了勞基法§22工資未全額給付的規定。
二、員工有離職的權利,雇主不能要求離職違約賠償
只要勞動契約中未簽訂最低服務年限(註),員工有隨時終止勞動契約(自請離職)的權利(民法§488Ⅱ),當員工決定離職時,只要表明離職的意思,不需要經過雇主同意就可離職,這項法令是為了保障勞工可以自由選擇職業的自由,並且避免雇主透過勞動契約限制勞工自由。但是,勞基法也有進一步規定,一般勞工在離職前須盡到事先預告的責任(勞基法§15、16),否則仍有可能違反勞動契約。
因此在案例中,店家規定員工任職未滿三個月(甚至半年、一年)就離職須扣薪的規定是無效的,公司不能因為員工提前離職而要求違約賠償,且店家又進一步將違反者扣薪,已違反勞基法§26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的規定。在現實生活中,常聽聞雇主會以還沒應徵到新人、找不到人員交接為理由來拒絕員工離職,這些也是不合理的規定,員工可以不遵從。
三、雇主有義務提供薪資明細給員工,不能任意扣薪
勞基法§23有規定雇主應提供薪資明細,讓員工清楚知道薪資中的應扣項目有哪些,這項法規也是保護勞工,避免企業亂用名目不當扣薪、損害勞工權益。另依據勞基法§22規定,只要是勞工有實際提供勞務,就有權利獲得薪水,雇主不能以任何理由扣薪,例如:工作態度不佳、表現不好。若員工有錯須懲處,應事先在工作規則中訂定清楚,懲處內容也須合法合理。
員工遇到雇主的惡行又該如何處理呢?在素食漢堡店任職的員工,其實在入職後如果有發現雇主有不合理的規定或懲處,可按勞基法§14Ⅵ規定不經預告提出離職,並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企業多半會和新進人員約定試用期,並在這段期間提供職前訓練與培訓,藉此規範員工權利義務,提醒雇主們,這段期間員工已是正式人員了,該給的勞動條件與權益也不能少啊!(我想你還喜歡:未滿最低服務年限就離職,雇主要你賠償違約金怎麼辦?)
註:雇主要和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必須符合勞基法§15-1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