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員工時,從刊登徵才、邀約面試到開始僱用,3個法令基本功就要先留意!

by Ching 2022-03-31

企業店家從招募員工到僱用,需耗費許多時間與心力才能找到一位適合的員工,如果員工做不久,前面所花的力氣恐怕又白費了!而招募新員工時,從刊登徵才、邀約面試、篩選人才直到僱用,老闆、人資們又該注意哪些重點以免違法受罰呢?小編將透過三篇連載故事和您分享企業必須知道的勞動法令相關常識。懂了這些基本的用人法令常識,就不用擔心招募時會和求職者發生爭議或被事後申訴囉! 

目錄

故事情境:


小春終於存到一筆創業基金,他立刻辭去工作希望一圓創業夢!看準炎炎夏日到來,小春開了「非喝不渴」飲料店,但這是他第一次當老闆,過去也沒有任何管理的經驗,但聽新聞說勞動部將會在暑假7-9月到打工業店家進行勞檢,小春深怕自己還沒賺錢就賠了本錢,原想自己翻看《勞基法》、《就服法》條文來研究,但又想到自己大學時期選修法律通識課程被當的不好經驗,因此十分頭痛。眼看飲料店的預定開幕日就快到了,讓我們一起來幫忙他破解問題、安心通過勞動檢查不受罰! 

Photo by Sabri Tuzcu on Unsplash

以下是小春在網路上刊登的徵才資訊時,請問他刊登的徵才條件哪裡有問題呢?


【非喝不渴飲料店】 誠徵 早/晚班正職店員 2名


【工作內容】

1.負責煮茶、調茶、飲料製作。

2.櫃台點單、結帳、收銀、顧客服務、清潔維護。

3.協助外送、進貨、補貨處理。

【工作條件】

1.笑容甜美、容貌姣好

2.希望35歲以下,女性尤佳

3.會騎機車

【薪資待遇】依公司規定

❌地雷一:招募員工設定「徵才條件」,要小心觸犯「就業歧視」規定

在【工作條件】和【其他條件】中,共有3處可能違反「就業歧視」規定,分別是:


1️、「容貌姣好」—容貌歧視

2️、「希望35歲以下」—年齡歧視

3、「女性尤佳」—性別歧視


首先,飲料店的工作項目也和性別、長相無直接相關,小春如果擔心應徵者的體力無法負荷,可以在職缺中詳細說明需要搬重的公斤數,或面試時讓求職者實際搬重物測試看看是否能勝任,而不是以自己的偏見設定35歲以下才可勝任。另外,也不能因為自己對星座血型的喜好與刻板印象,來設定求職者的條件。其中有一點很容易讓人搞混的是「笑容甜美」並不算就業歧視,因為勞動部曾發布函釋,認為雇主要求此條件是屬於客戶應對禮儀,因此不涉及就業歧視。


企業若要避免徵才發生就業歧視狀況,徵才資訊只能寫出和工作內容相關的條件,像是:學歷、證照、語言能力要求,或相關的工作經歷、和職務相符的人格特質條件等。因為每家企業求才的需求都不同,如果單以求職者的「能力」來篩選比較沒有爭議,但如果又加上額外不必要的條件,就有可能不小心觸犯就服法的規定,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可罰30至150萬元,除了罰鍰金額甚高,公司名稱和負責人還會被公布在網路上,老闆們不可不慎!

photo from phtoAC

❌地雷二:薪資待遇不管開給多少,一律寫面議、依公司規定

若預定招募職缺經常性月薪未滿4萬元,老闆實際待遇就必須寫出來。小春對外刊登的職缺中,【薪資待遇】欄位寫「依公司規定」,若他實際給員工的薪水並沒有高於4萬元,就會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規定!


薪資為什麼不能面試再談?因為在2018年底時《就服法》已修正規定,如果經常性薪資未超過4萬,就要在徵才職缺中公開揭示、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也就是公司張貼徵人啟事,薪資不能單純只寫「面議、依公司規定」。這項修法目的是希望企業薪資條件透明,避免浪費求職者時間,也能加快媒合的效率,雇主如果違反規定可罰6至30萬元。


而「經常性薪資」的意思是指每個月給員工的工作報酬,包含本薪、全勤獎金等每月發給的津貼、獎金,但要注意的是不含加班費。雖然這項法令已修訂並實施了一陣子,但仍有許多小企業老闆不知情,因此也提醒老闆們多注意囉!

圖/Shutterstock

❌地雷三:薪水談好卻沒留意到基本工資規定、月薪制勞工做沒幾天就離職改用日薪計算

小春需要先估算訂好僱用員工的薪資成本,以免之後人事成本負擔過大,還沒賺錢就先虧錢。按照《勞動基準法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勞工的薪水可由勞雇雙方議定,但最後談好的薪水不能低於基本工資,違反規定可罰2至100萬元。以今年(2022年)的標準來看,小春僱用店員若決定給月薪,則薪水不得低於25,250元,若是發給時薪,則不能低於168元。


勞動部每年約第三季都會召開基本工資審議會,原則上近幾年每年都會視國內經濟各指數來討論基本工資的調漲幅度,因此,小春如果給員工基本工資,就要留意隔年是否有調漲基本工資的規定,若有,則員工的薪水也要跟著調漲才合法。


另外,依《勞動基準法法》第2條第3款規定,薪水發放的方式可以按月薪、日薪、時薪或按件計酬,只要不低於基本工資都不違法,且一旦選定了就不能更改,若要變更發放方式也必須經過員工同意。然而,實務上常聽到有些老闆會在員工到職時談好給「月薪」,但員工做不滿1個月卻用計算「日薪」概念來發給薪水,也算違法。


舉例來說👉老闆若和員工約定好月薪30,000元(平均一日工資=30,000/30=1,000元),從7/1到7/10只做了10天就離職,若改用「日薪」計算,因休假日沒做沒錢,扣除掉2天假日的薪水只剩8,000元。正確來說月薪包含了例假日、休息日的薪水,即使員工休假仍要給錢,因此這2天薪水不能扣除,應發給員工薪水10,000元才對。(我想你還喜歡:雇主徵才寫「3個字」,竟被罰30萬!


\刊登徵才資訊後,小春後續在面試的過程中又會遇到哪些法令問題呢?我們將【下集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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